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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爹”的药店会员日
2020-07-24 14:04: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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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你帮我评评理,这不是欺骗我们老年消费者吗?”近日一位白发苍苍的许爷爷急匆匆来到新北消协投诉,称其在新北区一药店的88折会员日当天,购买了相关药品后却发现发票上只有一部分药品打了88折,剩余几款药品高于88折计价,许爷爷要求药店退还差价,遭到药店严词拒绝,沟通无果后遂来消协求助。

接到投诉后,新北消协薛家分会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商家解释:“我们派发的纸质宣传单上有标注“部分不打折商品不参与”,事先告知再按照活动规则打折,没有错啊!”

“可你们店外LED滚动显示屏却写着‘会员日全场88折’,况且店内也未明确“不参加打折商品名称”,这让消费者如何选择?”消协工作人员的提问,让药店无言以对。

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公示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计量、价格、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向消费者作出许诺的,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许诺相一致。消费者受上述许诺引导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该许诺应当作为约定的内容。”药店用“会员日88折”打广告,激发消费者消费行为,显然超市的承诺就是约定内容,而且店外宣称“会员日全场88折”、店内也未标注不参加打折商品名称,消费者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会员日当天购买就可享受88折优惠。按照“约定不明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解释”原则,超市应当按照约定兑现承诺。经过调解,超市认识到自身宣传上存在漏洞,最终药店按照88折退还消费者8元的差价,向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对宣传内容进行了整改,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打折、降价、赠券等促销方式是商家惯用的伎俩,在此新北消协告诫广大经营者,发布促销广告之前要反复审核,一旦经营者单方“许诺”必须兑现,而且要确保提供商品或服务品质,否则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理性看待商家的打折活动,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现商家的不法行为或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市民热线12345进行举报或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宇佳、张维明)

标签:药店;消协;经营者
责编: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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