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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办结、当场办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亮点来了
2022-02-24 14:19:00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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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作为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标志着商事制度改革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条例》亮点纷呈,主要有:

1.统一规定登记主体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外,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整合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此外,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及其承担责任方式等。

市场主体的备案事项包括: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等事项。

3.厘清登记主体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的文件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登记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4.大幅精简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5.有效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度

《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6.增加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7.首设歇业制度企业可“休眠”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市场主体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8.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标签: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
责编: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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