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武继荣)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名长租公寓租客的求助,反映孩子停课后,其为了陪读所租的一间客房存在退租难问题。
由于该家长已经一次性交纳了1个月的费用,租期还剩三分之一,便想退回剩下的三分之一费用。但长租公寓方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租房合同,公寓方并没有出现违约;而且长租的房间单价本来就低于日租房,现在租客想按照优惠价退还剩下租期的房费,要求显然不合理。
经过查阅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发现合同格式条款中并没有对退租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从法律上来说,家长作为租客欲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一方,此时要求守约方无条件退款,也不尽合理。但是,由于事出有因,疫情对家长和经营者的生产生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长租公寓方酌情予以了退费,家长对此表示满意。
在此类合同关系中,建议格式合同提供方通过格式条款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具体的退费计算方式,提醒消费者仔细查看后签订合同。但是,切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来约定诸如“概不退租”“期限和费用都不可变更”等事项,否则将可能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不仅不具备合同效力,反而会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