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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2022-04-08 15:54:0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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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办法》共有总则、歇业规定、歇业配套措施、歇业监督管理、实施要求五个章节。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如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已办理股权质押、存在执法办案警示信息等市场主体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

《实施办法》制定了歇业配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建立温馨告知机制,登记机关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需要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年报等手续以及恢复经营的要求等等,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被动的局面或更大的损失。

《实施办法》还建立了信用约束机制,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标签:市场主体;实施办法;登记机关
责编: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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